一、服务标准
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下称“我行”)为个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我行需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交的开户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个人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我行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我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证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等制度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二)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二、开户业务收费标准
详细收费标准以各营业网点及官网公示的服务价目表为准。
三、开户业务时限标准
对于符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条件的客户,我行原则上于当日内完成开户服务。
四、风险提示
请您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个人账户。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
五、客户服务与投诉
如有疑问,敬请致电400-6222-966或垂询我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