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将小微企业拥有固定的、或专门的实际营业场所作为开户条件。
二、不得仅以注册地址为集中登记地、以自有或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地址等理由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三、不得仅以办公场所较为简单、没有企业门牌、雇佣人员较少等理由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四、不得要求初创或小微企业提供与其经营情况不相符的经营情况资料,如按照建立已久或大、中型企业同样标准要求初创或小微企业提供详细规范的财务报表或业务计划。
五、不得仅以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异地等理由拒绝开户。
六、不得将法定代表人必须至网点亲见亲签作为开户条件。
七、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存入大额存款、达到一定经营规模或绑定销售相关产品及服务等作为开户附加条件。
八、不得出于成本收益等考虑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九、不得以账户开立成功后待激活、预留印鉴启用等方式影响小微企业账户即开即用。
十、不得未经综合判断,简单以企业为异地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居住地为异地等原因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十一、不得未经综合判断,简单、片面套用可疑账户特征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十二、不得将是否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作为初创小微企业开立基本账户的条件。
十三、不得以监管部门名义,向小微企业提出与识别业务风险不相称的证明文件要求,或简单以监管规定作为补充资料的理由及用途。
十四、不得以银行人员不足、业务量大为由,片面延长预约受理时间或开户尽职调查时间。
十五、不得因银行业务不熟悉、一次性告知不到位,造成小微企业反复提交补充材料。